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国有资本金注资前转作提供给公司的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拟与关联方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电金投”)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5,000万元(简称“国有资本金”)的使用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相关材料,考虑到中电金投向公司下达的项目国有资本金5,000万元目前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为保证项目的资金投入,公司建议就前述国有资本金使用事宜与中电金投签署《借款合同》,期限壹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我们认为本次贷款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5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国有资本金注资前转作提供给公司的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拟与关联方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电金投”)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5,000万元(简称“国有资本金”)的使用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为支持公司发展,在尚不具备注资条件的情况下把项目国有资本金通过贷款的方式发放公司使用,及时提供了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实施。
我们认为,前述贷款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协议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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