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审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拟对新兴业务实施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跟投机制,并制定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因该事项涉及公司部分关联自然人,我们对该制度进行了认真审阅,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公司事先已将关于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参与并跟投新兴业务事宜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团队人员将参与公司投资项目,预计将产生关联交易。该事项具备正常的商业交易实质,符合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的切实需要,制定的项目跟投管理制度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 公司对新兴业务实施跟投机制将有利于规范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有利于提升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制定的跟投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定价公允,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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