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醴陵旗滨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增资事宜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全资子公司醴陵旗滨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拟对醴陵旗滨电子玻璃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跟投,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公司事先已将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参与并跟投醴陵旗滨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事宜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该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的切实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 本次跟投业务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升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交易定价合理、公正、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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