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与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共同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一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本次拟投资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一期),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拟进行项目跟投,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公司事先已将关于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一期)投资及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参与跟投事宜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该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的切实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 本项目是公司确立“一体两翼”战略,拓展玻璃产业新领域,打造产品高端化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旗滨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提升集团市场综合竞争力。
2、 本项目公司采用跟投机制将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和投资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跟投主体同股同权,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正、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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