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截止2020年4月30日前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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