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参股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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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参股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月17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功科技”)参股公司浙江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电气”)以资不抵债且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1月28日,越城区法院裁定受理了华宇电气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为管理人。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9年1月3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9-002的公司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2019年12月5日,公司收到越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602破4号之三),华宇电气管理人制定的《浙江华宇电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越城区法院裁定批准。现将该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4日,华宇电气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受理的华宇电气破产重整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其中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外,其他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后经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人协商,该组经再次表决后亦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据此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华宇电气管理人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债务人华宇电气的重整计划;
    
    2、终止债务人华宇电气的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华宇电气全体出资人将全部出资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人。重整完成后,华宇电气法律主体不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华宇电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华宇电气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华宇电气,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同时安排对华宇电气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华宇电气章程记载并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即自然人金群力、金爱玉和精功科技组成。
    
    3、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华宇电气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所持有的华宇电气全部股权,让渡的股权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向华宇电气重整计划提供54,910,002.00元的偿债资金(其中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实物资产对应的偿债资金部分为54,910,000.00元,对外股权投资对应的偿债资金部分为1.00元,对外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部分为1.00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债务。
    
    (2)重整投资人在提供偿债资金外还额外向华宇电气提供后续营运资金,支付重整程序下不可预见费用、清偿不可预见债务,帮助华宇电气执行重整计划。
    
    三、华宇电气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参股公司华宇电气的破产重整,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对华宇电气实际缴付出资金额为2,94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2.43%;公司已于2018年对华宇电气长期股权投资2,940万元进行全额减值准备计提,华宇电气破产重整后公司对华宇电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将调整为0元,不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除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外,公司不存在为华宇电气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形。
    
    2、华宇电气投资参股的浙江华宇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电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51%,华宇电气持有49%,华宇电机系公司控股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华宇电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95.70万元(经审计),2019年9月30日华宇电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49.33万元(未经审计)。经管理人确认华宇电气应收华宇电机11,450,000.00元,后续,华宇电机与华宇电气及其重整投资人将协商上述款项的解决方案并依书面确认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调整。
    
    3、201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华宇电气股东金群力、金爱玉签署华宇电气的《增资协议书》。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5,880万元对华宇电气增资,取得华宇电气960万元股权。(前述事项详见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5-065的公司公告)。
    
    2015年11月23日,公司缴付出资2,940万元,华宇电气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480万元,其中,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32.43%,并于2015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续,因公司与华宇电气控股股东在未来华宇电气发展方向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未进行再次增资。华宇电气破产重整后,公司不再履行后续增资事项。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情况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越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602破4号之三);
    
    2、《华宇电气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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