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需经公司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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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需经公司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由本公司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管理、监督及控制公司的各类风险,向董事会提供风险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至少2名。为满足风控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能力及专业性,风控委员会委员须包含财务及法律专业的董事。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财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五条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根据公司的安排,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及审计部配合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议案推进落实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二)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提案的意见或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重大风险及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管理规定;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风险分析与评估;
    
    (3)其他相关材料。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意见或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临时召开不定期会议,会议由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
    
    第十四条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由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提示及登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经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保存于公司证券部。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相应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妥善保存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所列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做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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