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公司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各部门、子公司办公室或类似机构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12个月累计计算)包括: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12、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1)重大购销合同或交易标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3、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14、公司超过信息披露标准的中标项目及其进展事项;
15、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定期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子公司的季度和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报备。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单,由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按照重大事项性质,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发送信息披露工作联系单,督促相关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和上报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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