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海外子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定价结果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林志扬、刘宗柳、郭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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