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拟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的从业资质、执业质量进行了调研,并就该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大信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徐波 顾宇倩 钟瑞庆
2019年12月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