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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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付海剑律师、史佳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下午14:45在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86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截至2019年1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39,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宋树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赵学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付海剑 史佳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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