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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