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河南省财政厅
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财务顾问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1-1-1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财务顾问”)作为河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已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贵会“19280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原证券和收购人会同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
1.申请文件显示,1)2017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5号),将河南投资集团等企业确定为功能类企业,同时将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履行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委托省财政厅履行。2)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号),授权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改委不再履行相关职责。请你厅补充披露:在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你厅是否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所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河南省财政厅在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是否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所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一)《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及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说明
1-1-2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或者 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1-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基于上述规定,就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收购将导致河南省财政厅在安彩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上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河南省财政厅具有依法向安彩高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河南省财政厅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100%股权而使河南省财政厅通过河南投资集团间接控制安彩高科 47.26%股份,根据上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河南省财政厅间接控制安彩高科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可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因此,河南省财政厅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安彩高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具体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如下:
1、2017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豫发(2017)5 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
该方案决定明晰企业功能分类,将河南投资集团等企业划入功能类企业;方案同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块分类监管,将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履行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委托河南省财政厅履行。根据此要求,被划入功能类企业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出资人职责应改由河南省财政厅履行。
1-1-4
2、2017年6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河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豫政文[2017]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全部股权出资,组建河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控”),注册资本金120亿元。
3、2017年6月29日,安彩高科发布《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拟以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的全部股权出资,组建河南投控,河南投资集团将成为河南投控的全资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原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发改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及相关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将授权河南省财政厅代为履行对河南投控的出资人职责。
4、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授权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改委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5、2019年11月4日,安彩高科收到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关于河南投资集团出资人变更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出资人变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履行相关职责;本次变动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为最终实际控制人,对河南投资集团的最终控制关系不变。
6、2019年11月15日,安彩高科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出资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河南投资集团尚未完成关于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原计划以其实际拥有的河南投资集团全部股权出资,组建河南投控。完成后,河南投资集团将成为河南投控的全资子公司。后因该计划涉及相关方审批事项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综合协调耗时较长,遂改为先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河南投资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
1-1-5
河南省财政厅的方式进行。同时,协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财政厅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事项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沟通,后未能实际签署。由于前述
工作涉及政府机关,其决策程序需要经过审慎审查,汇报时间流程较长,因此在
2017年6月29日安彩高科发布《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后,河
南省财政厅一直未能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安彩高科30%以上股份。
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收购人已于2019年9月30日就本次收购取得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义务外,本次收购不涉及需取得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的批准,故收购人应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安彩高科30%以上股份。
由于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审批程序、公文流转程序较长,河南省财政厅于2019年11月初才实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 号)。取得该批复之后,河南省财政厅及时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委托财务顾问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书面报告,并于2019年11月15日公告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综上所述,由于相关方审批事项较多、综合协调耗时较长等客观原因,收购人在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略有滞后,但鉴于本次无偿划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收购人在各期间已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和上市公司公告了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收购人本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略有滞后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已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策”之“四、本次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内容以楷体加粗方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1-1-6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和律师查阅了本次收购相关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对本次收购相关的时点和流程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1、本次收购导致河南省财政厅在安彩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河南省财政厅具有依法向安彩高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2、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河南省财政厅间接控制安彩高科股份的比例超过30%,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3、依据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因部分客观原因河南省财政厅未能及时在前述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履行的公告、报告义务存在滞后的情况,但鉴于本次无偿划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收购人在各期间已通过河南投资集团和上市公司公告了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前述瑕疵事项不构成本次申请豁免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申请文件显示,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请你厅补充披露:作出前述认定的理由,如相关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请完善并补充披露收购人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承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安彩高科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理由
(一)收购人所监管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
1-1-7
1、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由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
河南省产 受政府和企业委托为企业兼并、租赁、
1 权交易中 1,000.00 100.00 出售、转让提供中介服务,咨询服务。
心 闲置资产调剂。
住宿;餐饮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
河南豫财 电、日用杂品、图书报刊、预包装食
2 宾馆 300.00 100.00 品;糕点加工销售;会议会展服务;停
车场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河南中州 电影放映(凭证);组织、承办文艺演
3 影剧院有 35.96 100.00 出;演出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
限责任公 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司
国内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信息咨询;基于互联网(含移
河南大象 动互联网)、通信网(移动网和固话
融媒体集 网)、广播电视网(有线网和无线网)
4 团有限公 20,000.00 100.00 的多媒体信息服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咨
司 询,以及相关设备的租赁和销售;移动
多媒体电视、广播的网络建设;会议、
会展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投
资;房地产开发。
演出经营及经纪业务(凭证);演出配
河南省演 套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广告制作;
5 出有限责 90.00 100.00 灯光、音响、视频设备租赁及安装、制
任公司 作、舞台搭建。(以上范围凡需审批
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河南故事 《故事家》杂志的出版、发行;设计和
6 家杂志社 206.00 100.00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
有限责任 告。(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
公司 不得经营)
河南时代 《时代报告》杂志的出版、发行;设计
7 报告杂志 146.65 100.00 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
社有限责 广告。(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
任公司 准前不得经营)
文艺表演。演出市场的经营和开发;交
河南歌舞 响乐、民族音乐、歌剧、舞剧、音乐剧
演艺集团 和曲艺、木偶、综艺晚会剧(节)目的
8 有限责任 2,078.82 100.00 创作;文艺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演出
公司 剧场管理;演出中介;舞台美术制作;
文化艺术培训。(以上范围凡需审批
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1-1-8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
经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民用机场及
相关业务投资与管理;航空器、机体的
维修(许可项目见许可证);信息技
河南省机 术、网络技术服务;仓储,物流配套服
9 场集团有 212,300.00 100.00 务;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限公司 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设
施设备租赁;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
务、地面代理服务及地面延伸服务。
(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
得经营)
文艺、科技类音像制品出版;电视节
河南省文 目、电视剧(不得制作新闻类节目;经
化艺术音 营范围不含演艺人员培训)制作、发行
10 像出版有 800.00 100.00 (凭证);音像器材批发,零售;数字
限责任公 内容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
司 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会议、
会展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
河南省豫
11 财汽车配 100.00 100.00 汽车零部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
件服务中 型车辆维修)及汽车零部件销售。
心
河南省畜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牧业投资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
12 担保股份 21,000.00 47.62 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
有限公司 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以
许可证为准)
河南民航 对民航客货运输、航空基础设施、物流
13 发展投资 600,000.00 36.65 贸易、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的投
有限公司 资。(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
前不得经营)
中原资产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
14 管理有限 500,000.00 20.00 及处置;私募基金管理;财务咨询服
公司 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原再担 主营:再担保,融资担保,投资担保。
保集团股 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
15 份有限公 725,704.30 68.02 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
司 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
准前不得经营)
《传奇故事》的编辑、出版、发行(凭
证);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凭
河南传奇 证);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文化活
16 故事文化 260.00 100.00 动的创意、策划。国内广告设计、制
传媒有限 作、代理、发布;会议会展策划;文化
责任公司 艺术交流策划;动漫设计、制作;互联
网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版出版
物零售、网上销售;销售字画;影视制
1-1-9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
作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河南省农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为其
17 业信贷担 500,000.00 100.00 他融资担保机构的涉农担保提供再担
保有限责 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
任公司 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
中介服务。
投融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政府重大建设
中原豫资 项目投资与管理;战略新兴产业、现代
投资控股 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与运营;
18 集团有限 1,000,000.00 100.00 国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城镇化建设
公司 投融资政策研究和经济咨询业务;经批
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与运营活动等。
农业及涉农产业投资及管理;金融投资
河南省农 及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
19 业综合开 3,000,000.00 100.00 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经营管
发有限公 理;受托资产管理;基础设施投资及管
司 理。(以上经营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
批准前不得经营)
煤炭、焦炭、精煤购销;矿山机械设
三门峡市 备、钢材、木材购销。(以上经营范围
20 陕州区煤 1,000.00 2.00 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
炭工业总 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
公司 围经营,未获批准的不准经营)(经营
期限至2023-10-21)
2、安彩高科的经营情况
(1)主要经营范围为:彩色显像管玻壳、彩色显示器玻壳、节能灯、电子特种玻璃新产品、新型显示技术、光伏玻璃(太阳能玻璃、精细玻璃、工程玻璃、平板玻璃)的研发、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的进口业务;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的管理;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车用燃气加气站。
(2)主营业务包括光伏玻璃和天然气业务。光伏玻璃业务主要经营光伏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业务经营西气东输豫北支线管道天然气运输业务,并开展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和销售。
1)光伏玻璃业务:太阳能光伏玻璃是太阳能电池组件所需的封装材料,主
1-1-10
要用作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前、后盖板,具有高透光率、低吸收反射率、耐高温腐
蚀、高强度等特点,可以起到提高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及对电池
组件进行长久保护的作用。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主要原材料和动力能源为石英砂、
纯碱、天然气、电等,公司具备太阳能光伏玻璃原片、钢化片、镀膜片全产品链
的生产能力,主要销售太阳能光伏镀膜玻璃,客户为国内外太阳能电池组件企业。
2)管道天然气、LNG和CNG
管道天然气业务经营模式为通过管网输运气态常规天然气,供下游工商业客户和居民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道天然气业务,主要客户是城市燃气公司及包括安彩高科在内的工业企业,收入来源主要为天然
气管道运输费用。LNG 即液化天然气,天然气经液化后有利于远距离运输、储
存和使用,主要供应给LNG加注站、加注撬,终端作为重卡、公交车及工商业
用户的动力能源;CNG 即压缩天然气,将天然气加压后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公
司主要供应给市内及周边地区,作为出租车、公交车、家用车的动力燃料。
3、同业竞争避免措施
为了避免收购完成后河南省财政厅与安彩高科产生同业竞争,河南省财政厅声明如下:
“1、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单位不存在从事或参与安彩高科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收购后,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彩高科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3、如本单位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安彩高科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单位将立即通知安彩高科,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安彩高科;
4、若该商业机会未让渡,则本单位将在上述业务成熟后择机将其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安彩高科,安彩高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声明自本单位控制安彩高科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单位控制安彩高科的整个
1-1-11
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
调整的,本单位与安彩高科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
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河南省财政厅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职责及省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河南省财政厅系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授权监管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其监管的省属企业独立负责业务经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同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最终控制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且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省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未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形成关联方关系,即不属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
综上,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形成关联方关系,不属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因此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安彩高科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1-1-12
二、补充披露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已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之“三、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对上述内容以楷体加粗方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和律师查阅了安彩高科的营业执照、定期报告,对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适当公开核查,对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河南省财政厅所监管的省属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形成关联方关系,不属于同业竞争规范的范畴,因此河南省财政厅监管的河南省省属企业与安彩高科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1-1-1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河南省财政厅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张志涛年 月 日1-1-1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收购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叶迪 方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5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河南省财政厅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6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河南省财政厅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签字):
常军胜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7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