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王俊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认为王俊先生具备任职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王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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