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9年12月5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刘清勇先生、张井彬先生、聂传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刘清勇先生、张井彬先生、聂传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等;
④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⑤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⑥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⑧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⑨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刘清勇先生、张井彬先生、聂传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4、审议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将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 的有关议 案。具体议 案详见同日 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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