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提名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对董事候选人楼齐良的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了解,未发现该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该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的要求;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名楼齐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四方厂区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方案切实可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国安 吴卓
辛定华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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