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
为提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使用银行借款,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属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下列间接融资行为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
围,包括:1、 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借款;2、 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投资方面的长期项目资金借款;3、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工具,如: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发票贴现等;4、 为本条上述3项所涉及的借款、融资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综合授信
额度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
二、 借款程序
(一)申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应提供借款用途,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日期;
(二)申请项目借款应提供借款用途,项目可行性报告,制定还款计划;
(三)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工具,应提供相关合同。
三、 审批权限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融资事项报
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10%,但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决议决定;
(三)超过上述(二)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管理监督
融资部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对所申请的借款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借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汇报。
五、 附则
(一) 本办法所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行为中涉及担保事项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