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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