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节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公司现金流,降低风险集中度,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项。
特此发表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敏 麻云燕 刘升文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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