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07 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01号),要求你公司说明董事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2019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律师意见,称董事会决议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适当。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如下事项:
1、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四项临时议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你公司逐项明确说明临时议案所违反的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及条款内容。
2、《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30日修订)》第3.1.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将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决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是否涉嫌限制股东提案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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