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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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9-11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9年12月6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99,382,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33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55,473,6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587%。通过网络有效投票出席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43,90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74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汪建先生回避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4,764,4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5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3,90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745%。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8,132,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8,059,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3%。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汪建先生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1,92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85%;反对2,843,2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89,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77%;反对2,843,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夏晓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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