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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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以现金方式认购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5.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缘朗投资、王小亚、GL、杭州鼎晖、泰康人寿、德福二期、张云、广州盈锭、吴志全、夏荣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据此,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编制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五、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付磊
    
    ___________
    
    胡春生___________
    
    丁健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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