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杰:_______________
丛培国:_______________
景贵飞: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