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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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2月20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二、会议议程
    
    1、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
    
    2、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3、宣读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重新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重新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重新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5.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肖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王振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万延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尹洪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选举董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杨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陈凯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7.01   选举殷世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7.02   选举胡昌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讨论并审议大会议案;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逐项进行投票表决;
    
    6、统计并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7、通过交易所系统统计并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8、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9、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签署会议文件;
    
    11、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规则
    
    为确保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大会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会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不计入出席会议人数且其股份额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大会工作人员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为保证会场秩序,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视情况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三、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第五、第六、第七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五、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13号]   第二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13号]
     文批准,由原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    文批准,由原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
     立;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640W。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640W。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    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的意见。
     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连云港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为准。                                          程为准。
    
    
    请审议。议案二
    
    关于重新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7年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拟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审议。议案三
    
    关于重新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拟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五章 会议通知规则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条 会议通知必须通过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前10日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2日通知,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通知时限的。
    
    第十一条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会议因故取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六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不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求讨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七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事项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新发生的交易总额符合公司上市地现行上市规则和其他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
    
    7、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弃权,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请审议。议案四
    
    关于重新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拟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意见;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
    
    第五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时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持有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含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人。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召集人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六章 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归集整理后提交监事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议,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六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其它形式听取:
    
    (一)公司年度(中期)经营情况报告;
    
    (二)公司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监事会要求听取的其它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听取公司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
    
    (一)检查公司财务、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相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董事会同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在会议决议基础上起草监事会报告,也可直接以监事会决议作为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属保密事项。会议形成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请审议。议案五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肖伟先生、王振中先生、万延环先生和尹洪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候选人简历如下:
    
    董事候选人肖伟先生:1959年10月出生,中药学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中药现代化专家组成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0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10月起兼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今兼任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候选人王振中先生:1968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3年进入公司,历任化药所所长、研发中心副主任兼药化研究所、药理研究所所长、科研总监、研究院执行院长等。2010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第六届董事。
    
    董事候选人万延环先生:1975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进入公司,历任化验室主任、质量部经理、GMP办经理、生产总监、技改总监、商务总监、销售总监等。2015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候选人尹洪刚先生:1976年11月出生,会计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任天津百事可乐高级财务经理;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任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外派财务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进入公司,2015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9月起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请审议。议案六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董强先生、杨政先生(会计专业人士)、陈凯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候选人简历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强先生:1964年1月出生,博士学位,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科主任,复旦大学神经病学研究所副所长,国家医学神经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担任中国卒中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兼全国脑血管病学组副组长;中华预防医学会卒中预防与控制分会常务委员;上海医师协会市神经内科医师分会会长;上海市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任核心期刊中国卒中杂志、中国临床神经科学及神经损伤与功能重建杂志副主编。2016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政先生:1954年4月出生,南京审计大学教授,会计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全国审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及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六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凯先先生:1945年8月出生,中国科学院院士,药物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教授,研究员,现任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
    
    请审议。议案七: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殷世华先生、胡昌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殷世华:男,1975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12月至2017年6月服现役,2017年10月进入公司,历任营销总公司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现任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康缘管理学院执行院长。
    
    胡昌芹:女,1975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中级会计师,1993年进入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现金会计、费用审核专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现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
    
    请审议。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2月20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重新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重新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重新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5.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肖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王振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万延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尹洪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选举董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杨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陈凯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7.01    选举殷世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7.02    选举胡昌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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