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青岛东方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青岛东方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收购青岛东方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以青岛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收购青岛东方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获取青岛区域优质资产,实现各产业板块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集聚发展优势,实现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公司的区域产业竞争能力;
3.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订立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整体利益。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收购青岛东方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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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国 蔡 昌 潘昭国 戚安邦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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