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思辰: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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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
要因素,特制定《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
3,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
应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该情形下,需
要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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