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 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 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窦昕先生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四、 关于《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
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 关于《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 关于《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七、 关于《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八、 关于《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趋势,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九、 关于《关于公司与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等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十、 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十一、 关于《相关主体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等承诺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十二、 关于《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十三、 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雪春
史元春
王本忠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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