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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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长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在董事会领导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会计理论基础、审计业务知识和必要的专业判断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督查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密。
    
    第七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公司的经营规划、预算,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财务审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对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按照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按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评定,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每半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
    
    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一)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十二)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十三)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十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或其他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反映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处理建议权:
    
    (一)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退还被侵占的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六)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经公司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内部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形,必须回避: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该审计项目或该审计事项的审计、讨论和决定等。回避的时间应当从成立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直到审计决定书执行完毕。
    
    (二)有在被审计单位担任主要领导或分管审计、财务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下列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三)被审计单位要求回避,且符合回避条件的。
    
    (四)被回避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关系指使或暗示其他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干预,不得以其它方式对审计过程或结果施加影响。
    
    (五)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六)通过审计部门自查和被审计单位监督,违反回避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开展工作,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由审计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公司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可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当天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并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者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实施审计时间;
    
    (四)审计内容;
    
    (五)发现的问题;
    
    (六)编制者姓名及日期、复核者姓名及日期。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对象;
    
    (二)审计目的;
    
    (三)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四)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五)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六)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在调查、核对、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合法性、充分性,强调证据效力的唯一性和因果性,备查并存档。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董事长批示后,由审计部拟定审计整改通知单(也称“审计决定”),经董事长签批同意后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相关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提出,审计部根据董事长批示,可安排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往来询证函、公证、鉴定、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协议、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实际清点数据记录。
    
    (三)其他证据。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包括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行使审计职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像、声响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案卷的归档顺序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订在后;批复在前,申请在后;重要性文件在前,次要性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四条 当年完结的审计项目,当年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审及终结的年度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分永久、长期(10-50年)、短期(5-10年)三种,存档时应标明存档期限。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内部。凡需将档案借出审计部门的,应登记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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