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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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2月 4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2月 4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94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7,401,036股,为公司总股本1,341,296,921股扣除回购账户13,895,885股
    
    后的总股数,下同)的13.93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9,544,12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5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401,38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0%。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88,589,41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188,03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5,401,38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726,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2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70,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0%;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726,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2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70,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0%;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726,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2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70,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0%;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63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3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4,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5%;反对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63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3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4,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5%;反对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63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3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4,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5%;反对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平、刘洪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1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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