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纤维板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托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的托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托管期间及本次解除托管均不存在瑞盛锂业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本次托管事项占用公司资金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托管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托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的托管。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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