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开忠、周鸿顺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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