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或其他任何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是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而确定。董事会关于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 庆、刘 宇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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