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定价结果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续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Hong Daniel先生续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款年化利率为7.8%,与Hong Daniel先生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式回购利率相同,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Hong Daniel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志扬、刘宗柳、郭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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