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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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号),公司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因自身经营需求,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中比基金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
    
    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
    
    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中比基金出具的《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告知函(中比基金时间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实施结果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的基本情况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现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2019年9月18日
     中比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  至2019年10月      12.68     999,900      0.6636%
                                   28日
                            合计                          999,900      0.6636%
    
    
    注:中比基金本次减持的股份,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中比基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620,868     3.07%     3,620,968     2.4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中比基金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与中比基金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实际减持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3、中比基金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比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股东未来减持计划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中比基金出具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中比基金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中比基金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股东中比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20,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减持原因:公司经营需要;
    
    3、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5、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7、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公告日后,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中比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承诺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基金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基金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基金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基金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基金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基金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
    
    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基金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基金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基金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基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中比基金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中比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中比基金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中比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构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中比基金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中比基金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比基金出具的《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告知函(中比基金时间届满)》;
    
    2、中比基金出具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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