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上 海 深圳 杭 州 广 州 昆明 天 津 成 都 宁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宁 香 港 巴 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地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hz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晶盛机电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晶盛机电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晶盛机电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晶盛机电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晶盛机电的股份,与晶盛机电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晶盛机电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晶盛机电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晶盛机电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相关授权和批准
1、2018年3月1日,晶盛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5.22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9.12元。其中首次授予269.22万股,拟授予人数121人,预留授予66.00万股。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8年3月2日,晶盛机电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出具《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3月30日,晶盛机电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8年5月24日,晶盛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晶盛机电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调整后的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为6.94元/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428.4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42.628万股,预留授予85.80万股,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5月24日。监事会对首次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年6月5日,晶盛机电办理完毕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登记,首次实际授予人数11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342.628万股。
6、2018年11月12日,晶盛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2日,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5.8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5.39元/股。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12月5日,晶盛机电办理完毕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股份登记,预留实际授予人数12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85.8万股。
8、2019年4月8日,晶盛机电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相关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3.8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9、2019年6月10日,晶盛机电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调整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为6.84元/股,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为5.29元/股;同意办理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股票解锁事宜,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股份于2019年6月17日解锁上市流通。
10、2019年7月3日,晶盛机电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公司总股本由 1,284,628,254 股变更为1,284,489,364股。
11、2019年12月4日,晶盛机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锁期满后办理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满后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如下:
1、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第(1)、(2)项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等级在C级以上(含C级),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60分(含60分),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全部/部分权益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 四个等级评分,每一级别对应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等级 摘要 解锁比例 分数区间
实际表现显著超出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
A 优秀 责/分工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 100% S≥80分
要求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取得特别出色的成
绩
实际表现达到或部分超过预期计划/目标或
B 良好 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 100% 70分≤S<80分
/分工要求所涉及的主要方面都取得比较出
色的成绩
实际表现基本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
C合格 责/分工要求,在主要方面不存在明显不足或 80% 60分≤S<70分
失误
实际表现未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
不合格 分工要求,在很多方面失误或主要方面有重 - S<60分
大失误
因个人考核结果而产生的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和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之间的差额不可递延,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锁定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锁定期分别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12月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18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54.33%。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4)本次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在B级(含)以上。个人层面考核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晶盛机电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于锁定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解锁的
批次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 备注
(股) 量(股)
2018年度限制 中层管理人员、核 截止目前,预留授予激励对
性股票激励计 心技术(业务)人 858,000 408,000 象中有7人(合计持有限制
划预留授予 员(共计121人) 性股票42,000股)离职,本
次实际解锁人数114人。
合计 - 858,000 408,000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合法合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9年12月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吴 钢
汪 琛
2019年12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