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了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取消部分控股及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保额度并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黎明先生、程源伟先生认为:为了加强对控股及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担保管理,合理控制总体担保额度,结合控股及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资金需求和融资担保安排,公司拟取消部分前期审议通过但未实际履行的担保额度,同时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部分参股公司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则公司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取消部分控股及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保额度并新增担保额度事宜。
独立董事姚宁先生认为: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开展大规模的对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担保及合作方的财务资助,使得上市公司承担了较大的偿债风险,也已经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交易所亦进行了针对性的问询,证券监管风险也在加大,建议上市公司对此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此项风险。
二、关于公司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黎明先生、程源伟先生认为:公司本次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行为,是基于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且公平对待项目公司所有股东,公司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而使得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利而引起财务资助,该财务资助公平、对等、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公司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姚宁先生发表意见与前述事项相同。
三、关于延长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黎明先生、程源伟先生认为:本次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期延长6个月,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我们同意延长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期。
独立董事姚宁先生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人数较多,同时上市公司计提专项基金会造成资金占用,且交易涉及二级市场,会造成股价的波动,故本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影响无法判断。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黎明 程源伟 姚宁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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