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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