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
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二、 关于 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先认可,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何开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岳亚梅女士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与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资产评估机构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结论确定的评估值为参考,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于成磊、孟亚平、唐立久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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