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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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9-10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15:00至2019年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7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31,400,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111,807,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593,2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66%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6,742,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124,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618,4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41% 。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长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2)选举李劲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3)选举赵伟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4)选举王慧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5)选举郑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6)选举魏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彭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542,41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3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59,1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
    
    (2)选举柳木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542,4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3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59,1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
    
    (3)选举陈乘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542,4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3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59,1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宫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742,41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6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59,1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
    
    (2)选举石甘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691,2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607,9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00,80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742,73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 罗红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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