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9-142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4日9:3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715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15:00至2019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3,486,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7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2,470,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015,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8人,实际出席8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香爱女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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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副总经理何
伟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王玉辉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且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而有序地决策、规范而高效地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金香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时提名金香爱女士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213,388,2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97,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02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7%;反对97,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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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香爱女士,女,1964年11月生,博士,副教授。1986年至今,任职于郑州大学法学院。金香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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