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迪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7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迪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9)第11008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13:00在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倪海忠律师、吴培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16迪安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召集。2019年11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年12月4下午13:00,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
“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
所述,在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就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次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18,126张,代表本次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812,600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金额的100%,均为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司代表、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提前兑付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及通讯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前兑付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26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16迪安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倪海忠
承办律师:
吴培华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