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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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9-099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上市公司”、“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 28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问询函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除已收回的资金占用本金外,高长虹占用公司资金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已归还,如尚未归还,请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预计解决期限。
    
    【公司回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占用公司资金发生的资金占用费 1495.4 万元尚未归还。公司已积极与高长虹沟通并催讨,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高兴集团与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存在较大金额民间负债,公司已聘请律师,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问题二、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黄素凤诉讼案件中,你公司为借款人,高长虹、高兴集团等为你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但在对本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你公司披露作为共同借款人对黄素凤借款并认为存在违规担保情形。请说明该笔借款合同是否为共同借款、前后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以及你公司作为借款人但认定为担保事项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借款的资金流向、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黄素凤案件民事
    起诉状等相关文件,在此之前公司并未取得该笔借款的相关文件。在回复〔2019〕
    第 271 号问询函时,公司进行了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的自查,自查
    方式主要是询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据其阐述在与黄素凤、浙江物产中大
    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中大”)、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
    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金”)、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余杭众保”)、宋成栋、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镭
    德”)六名债权人签署借款协议时,签署的相关协议都由债权人保管,原实际控
    制人高长虹当时亦未取得相关协议,因此公司系根据与高长虹询问确认,且确认
    上述借款资金流向确与公司无关时对相关借款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并披露。
    
    
    根据公司收到的黄素凤案件民事起诉状与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虽以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但是在该案件中所出现的公司公章,均没有经由公司的授权,更未经董事会及其他任何所需程序进行决策,该借款合同签署时,董事会并未获悉任何信息,公司对该等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均持保留意见。同时,相关借款资金系由出借人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划付至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划付至公司的情况。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借款系原控股股东高兴集团与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所欠债务,相关借款合同所盖公章未经公司授权与程序决策,相关借款金额未实际划付至公司,不涉及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已聘请律师应诉,并拟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在该案中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问题三、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浙江物产中大、杭州中金诉讼案件中,你公司、高兴集团为共同借款人,高长虹等为借款提供担保。此外,你公司在关于本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除上述 3 笔已被提起诉讼的事项涉及违规担保外,你公司分别为高长虹向宋成栋借款、为高兴集团向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违规提供担保,你公司为共同借款人。请说明你公司与上述借款方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合同具体内容等,并说明你公司作为借款人但在对本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认定为担保事项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借款的资金流向、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1、高兴集团与上海福镭德的借款情况
    
    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提供的《借款合同》扫描件显示,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为杭州高新、高兴集团,借款金额为1150万元,出借人、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签订日期等信息均为空白。
    
    据高兴集团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镭德向高兴集团转账1150万元。
    
    2、高长虹与宋成栋的借款情况
    
    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提供的《借款合同》扫描件显示,合同抬头处借款人为高长虹,落款处借款人为高长虹、楼永娣、杭州高新,借款金额为 3700万元,借款期限为空白,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
    
    据高长虹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6月29日,宋成栋向高长虹转账3700万元。
    
    该两笔借款中所出现的公司公章,均没有经由公司的授权,更未经董事会及其他任何所需程序进行决策。公司对该等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均持保留意见。公司未通过该等案件的借款行为获得借款资金,该两笔借款不涉及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问题四、上述与黄素凤等 5 名借款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如涉及资金占用的,请说明资金占用的方式、占用的具体内容、截至目前占用本金及利息金额;如涉及违规担保的,请说明担保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履行的程序、签署时间、主合同相关当事人、合同金额和担保金额、合同履行期限、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请说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发生的原因、拟采取的解决措施、预计时间安排以及在发现和解决的过程中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回复】
    
    虽公司在上述部分案件中被列为借款人,但是在该等案件中所出现的公司公章,均没有经由公司的授权,更未经董事会及其他任何所需程序进行决策。公司对该等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均持保留意见。公司未通过该等案件的借款行为获得该笔借款资金。
    
    综上,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不涉及资金占用。并且,因公司对该等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均持保留意见,所以对该等行为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尚无法明确。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上述案件与借款合同后,立即督促公司进行自查并针对交易所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及时披露,并针对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及时披露公告并提示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已督促公司聘请律师应诉相关案件,并将竭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问题五、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回复】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关联方可能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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