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9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国浩京证字【2019】第0289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1、关于股东
2004年天迈有限设立时,控股股东郭建国时任郑州公共交通科技开发中心工程师,后又在郑州商都通卡管理有限公司兼职,其他股东如董事许闽华也曾在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科研室担任工程师。郭建国之女郭田甜持有发行人4.56%的股权,郭田甜之配偶刘洪宇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是否违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郑州公交的相关规章制度;(2)结合发行人、郑州公交公司、商都通卡公司业务情况,郭建国职务、工作内容等,说明发行人的专利及核心技术是否为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郭田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未将郭田甜、刘洪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是否违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郑州公交的相关规章制度
(一)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
1、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规定:“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3]50号),对18号意见中的党政领导干部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意见》所指的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上述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1)在郑州公交的任职
首先,由于18号意见于2013年公布,而郭建国已于2011年不再保留在郑州公交的人事关系,因此,郭建国2004年至2008年9月在郑州公交的兼职,与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保留在郑州公交的人事关系的行为,不适用2013年颁布的18号意见的规定;其次,郑州公交为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不属于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因此,郭建国在郑州公交的兼职不属于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属于受18号意见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综上,郭建国在郑州公交的任职,不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在商都通的任职
郑州商都通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通”)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时股权结构为郑州公交持股51%,北京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网”)持股49%。经营范围为:商都通卡的管理、销售、研发、结算及商都通卡的增值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该公司已于2016年8月25日注销。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首先,由于18号意见于2013年公布,而郭建国已于2012年9月辞去商都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郭建国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在商都通的兼职,不适用2013年颁布的18号意见的规定;其次,由于商都通为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不属于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因此,郭建国在商都通的兼职不属于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属于受18号意见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综上,郭建国在商都通的任职,不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1)在郑州公交的任职
经查阅郑州公交于2014年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郑州公交企业管理处负责人兼总经理助理、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得知,2004年至2008年9月,郭建国在郑州公交担任的最高职务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职位系由郑州公交自行任命,该职务不属于由市委组织部任命的干部范围,不属于市管干部,尽管该职务在待遇上较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略高,但行政职务属于中层管理人员。
因此,由于郭建国在郑州公交时所任职务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郭建国在公交公司任职同时经营天迈科技的情形,不需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
(2)在商都通的任职
商都通主要从事公交卡的清算、互联互通、密钥等管理工作,而天迈科技的主营业务是公交智能投币及防盗、智能调度、车载视频终端等公交智能相关技术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研发,ERP 等信息管理、公交智能调度等公交智能相关软件的开发。从主营业务方面分析,商都通与天迈科技经营的不属于同类业务。
因此,郭建国在商都通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同时经营天迈科技的情形,不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之规定。
(二)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是否违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郭建国的投资未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简称廉洁从业规定,2004年12月12日起生效,2009年7月12日起失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经本所律师访谈郑州公交相关人员得知,郭建国不是郑州公交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属于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因此,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不适用且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郭建国的投资未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以下简称“139 号文”)规定:“(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 6 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 6 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郭建国于2004年4月13日投资设立天迈有限,而139号文于2008年9月16日颁布,因此,郭建国自2004年4月13日投资设立天迈有限至2008年9月的行为不适用139号文,亦不违反139号文。
139号文颁布后,郭建国保留对天迈科技的投资亦不违反139号文,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郑州公交于2014年出具的《说明函》及郑州公交企业管理处负责人兼总经理助理访谈记录显示,2008年9月139号文颁布实施后,郭建国即辞去在郑州公交的职务,仅保留人事关系至2011年10月。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郭建国仅为郑州公交的普通员工,不具备中层管理人员身份。
其次,郑州公交主要从事公交线路运营,而天迈科技从事公交车调度相关软件、硬件产品的研究和生产业务,故而郑州公交与天迈科技不经营同类业务。
139 号文仅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关联企业或在关联企业任职,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并未要求普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其持有的关联企业股份或辞去关联企业职务,亦未限制职工投资非国有企业。因此,在2008年9月后至2011年10月期间,郭建国持有天迈科技股权并在郑州公交保留人事关系兼职的情形,不适用139号文关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规定,不违反139号文的规定。
综上所述,郭建国在郑州公交任职期间投资天迈科技的行为不违反139号文的规定。
(三)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是否符合郑州公交的相关规章制度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4 年,郑州公交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决议同意出具了关于确认郭建国兼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郑州公交规章制度的《说明函》。本所律师在2016年先后两次分别访谈郑州公交相关人员。上述人员均确认郭建国创办天迈科技并在郑州公交兼职的情形不违反郑州公交相关规章制度。
在2018年访谈郑州公交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时,该被访谈对象陈述,郭建国2004年创办天迈科技是郑州公交领导班子办公会决议同意并鼓励郭建国等员工进行自主创业的行为。故而郭建国创办天迈科技并在郑州公交兼职的情形不违反郑州公交相关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郭建国在2004年至2011年10月在郑州公交的兼职情况是经过郑州公交同意的自主创业行为,不违反郑州公交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结合发行人、郑州公交公司、商都通卡公司业务情况,郭建国职务、工作内容等,说明发行人的专利及核心技术是否为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天迈科技专利及核心技术不属于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工作期间的职务成果的原因
首先,郑州公交主营业务为公交线路运营,不从事公交车相关软件、硬件产品的研究和生产业务,也未在这些领域投资或组织研究,与天迈科技业务不存在冲突。
其次,郭建国设立天迈科技,在天迈科技从事智能公交相关产品技术的研究、发明工作,并以天迈科技名义申请专利,上述事项并非执行郑州公交职务或利用郑州公交物质条件完成。虽然在郑州公交任职期间,郭建国曾担任科研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网络中心主任等职务,但是其主要负责的工作并非智能公交系统等和公交车辆相关的技术研发,仅负责公交IC卡升级和网络中心建设以及电车领域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与天迈科技主营业务的研发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再次,郑州公交于2014年7月15日出具的说明已确认2004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天迈科技申请的专利不是郭建国在郑州公交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郑州公交对该等专利权属不存在任何异议,与天迈科技及其子公司恒诺电子、天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地启元之间亦均不存在任何已决、未决或潜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侵权索赔或诉讼。
因此,天迈科技专利技术不涉及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工作期间的职务成果。
(二)天迈科技专利及核心技术不涉及郭建国在商都通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成果的原因
首先,商都通主营业务为公交卡的清算、互联互通、密钥等管理工作,不涉及公交智能投币、智能调度、车载视频终端等公交智能相关技术的研发,也不涉及ERP等信息管理、公交智能调度等公交智能相关软件的开发,也未在这些领域投资或组织研究,与天迈科技业务不存在冲突。商都通业务所涉及的所有技术均由北京盈网提供,来源为购置自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等IC卡行业知名公司。商都通本身并不进行公交卡清算、清分的研发。因此,商都通与天迈科技在业务上不具备相关性。且在郭建国任职期间,商都通不具备提供与天迈科技业务有关的创造发明的业务基础和物质技术条件。
其次,基于郭建国在郑州公交的任职经验,在商都通初创时期郭建国被委任领导职务。但在郭建国任职期间,商都通没有对郭建国在外从事发明创造作出过任何限制,郭建国也未负责过商都通的研发管理或技术支持工作,亦未承担过商都通的研发任务,故而郭建国在商都通不具备研发机会。
再次,郑州公交和商都通均已出具说明,证明郭建国在天迈科技作为发明人研究开发相关专利的行为不违反郑州公交和商都通的规章制度。且商都通已确认,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天迈科技申请的专利不是郭建国在商都通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商都通对该等专利权属不存在任何异议,与天迈科技及其子公司恒诺电子、天地启元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已决、未决或潜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侵权索赔或诉讼。
因此,天迈科技专利及核心技术不属于郭建国在商都通工作期间的职务成果。
(三)发行人的专利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郑州公交、商都通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不属于郭建国在上述机构任职时的职务成果。
郭建国未与郑州公交、商都通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并已出具声明,在发行人处的任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其兼职单位需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专利及核心技术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郭田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未将郭田甜、刘洪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
(一)郭田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
根据2013年6月8日天迈有限的股东会决议,田林将其所持天迈有限10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郭田甜。同日,郭田甜与田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郭田甜向田林支付购买股权款项的资金为其家庭自有资金,郭田甜配偶刘洪宇之父母提供了部分资助。
(二)未将郭田甜、刘洪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郭田甜持有发行人股份2,321,240股,持股比例为4.56%。
郭田甜已与郭建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前先就表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以郭建国的意见作为在该等会议表决事项的一致意见。因此,郭田甜依其持股比例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郭田甜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员,负责公司外联方面的部分执行工作,不是公司管理人员,依其任职不能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郭田甜之配偶刘洪宇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未通过公司股东大成瑞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不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影响。刘洪宇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依照其任职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影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作用。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郭田甜本人持股占发行人5%以下,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不产生重大影响,依其任职不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且其已与郭建国、大成瑞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须与郭建国保持一致,因此不认定郭田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刘洪宇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不产生影响,仅依其任职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作用,因此不认定刘洪宇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郭田甜作为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迈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天迈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迈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刘洪宇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规避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
综上,郭田甜、刘洪宇均不存在通过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规避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
四、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查阅了郭建国填写的调查问卷,与郑州公交技术中心负责人、企业管理处负责人兼总经理助理、郑州公交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河南省公交协会秘书长、原商都通由北京盈网派驻的董事兼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郑州公交、商都通出具的关于郭建国任职情况的说明函件;查阅并比对了郭建国兼职情况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查阅并比对了商都通与天迈科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载的经营范围和天迈科技的工商档案。
(2)查阅了发行人专利的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查阅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查阅了郑州公交、商都通出具的说明;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进行了网络检索;与郑州公交、商都通原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复核了郭建国出具的相关声明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访谈记录等。
(3)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内档,复核了郭田甜、郭建国、田淑芬、刘洪宇的银行流水,复核了与郭田甜、郭建国、田林的访谈记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郭建国在郑州公交及商都通任职符合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郭建国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天迈有限不违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郑州公交的相关规章制度。
(2)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不属于郭建国在原单位或兼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未将郭田甜、刘洪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具备合理性。郭田甜作为一致行动人的限售承诺期限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限售期限一致,刘洪宇不持有公司股份,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郭田甜、刘洪宇为实际控制人规避而股份锁定、减持等规定的情形。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7、关于“三类股东”
请发行人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有关要求,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一、“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
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
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
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
类产品标准。”
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
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
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
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
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
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
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共有19名“三类股东”,其中18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向本所律
师提交了投资人名单及产品合同。经核查,在已提供产品合同的股东中,有 1
名已披露关于分级比例整改事项的过渡期安排,1名未披露过渡期安排。16名“三
类股东”不存在需要披露分级比例或多层嵌套整改事项的过渡期安排。
具体情况如下:
1、不存在需要披露分级比例或多层嵌套整改事项过渡期安排的股东
发行人共16名“三类股东”(合计持股数71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1.4042%)
不存在多层嵌套或高杠杆结构化情形,无须依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披露过渡期
安排。
2、已披露杠杆结构化过渡期安排的“三类股东”
目前核查范围内,发行人1名“三类股东”已披露杠杆结构化过渡期安排,具
体情况为: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产品类别 分级比例
1 天星恒久远 40,000 0.0787 权益类 3:1
合 计 40,000 0.0787
天星恒久远之管理人于2018年1月26日出具的整改方案如下:天星恒久远自2017年10月9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内不再计提优先级固定收益,故不涉及保收益。基金清算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配顺序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管理人及任何第三方机构不对优先级本金进行任何承诺担保。
根据天星恒久远之管理人出具的整改方案,该产品自进入清算期后,不再计提优先级固定收益,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管理人及任何第三方不对优先级本金进行承诺担保,即清算期内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级比例降至1:1,由于天星恒久远购买股份的多家挂牌公司均处于 IPO 申报阶段,已在股转系统停牌,导致其清算期将无限延长,因此如将原定存续期已取得的利息与清算期内的利息合并计算,优先级投资人得到的整体收益已达不到原分级比例,实质上降低了杠杆,并逐渐接近1:1。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星恒久远承诺的整改计划符合资管新规关于不得存在分级补偿收益和关于“新老划断”产品净认购规模的要求,整改计划切实可行。
3、未披露杠杆结构化过渡期安排的“三类股东”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皓熙新三板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发行人 27,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531%。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银监会意见”)规定“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皓熙新三板成立于2015年,属于集合型信托计划,该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权益比例为1.92:1,可以适用并符合银监会意见关于集合式资金信托产品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的规定。
该股东产品投顾协议已终止,产品合同约定的主要投资方向及未变现资产主要为权益类产品,因此应按照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进行整改,该股东未披露过渡期安排。但该股东持股比例极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股权结构稳定、实际控制人均不构成影响。
4、因无法联络而不能披露是否存在关于分级比例和多层嵌套整改事项过渡
期安排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信道域 1,000 0.002
由于管理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披
露股东中信道域(持股数1,000股,持股比例0.002%)是否存在需设置并披露过
渡期安排的情况。但该股东持股比例极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股权结构稳定、
实际控制人均不构成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16名“三类股东”不需要披露过渡期安排;1名“三
类股东”已披露杠杆结构化安排,整改计划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切实可行;发
行人1名“三类股东”中信道域未提供任何资料, 1名“三类股东”皓熙新三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板存在未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披露过渡期安排的情形,但由于上述2名股东合计
持股比例极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股权结构稳定、实际控制人均不构成影响。
二、“三类股东”是否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一)关于减持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第四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六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不存在持股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情况,也均未出具过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因此,不受现有减持要求规则的限制。
(二)关于锁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发行人于2019年上市,“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间需超过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即超过2020年12月31日,其存续期方符合现行锁定期的要求。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共19名“三类股东”,其中18名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产品合同,部分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清算通知或关于存续期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已开始清算的“三类股东”
持股 持股
序号 简称 数量 比例 成立时间 存续期 清算条款
(股) (%)
在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
1 大唐弘牛 14,000 0.0275 2015/5/11 10年 期回购、未上市新股、股票停
注1 牌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
解除当日)3个交易日内完成
变现。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
杭州冷火 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
2 注2 10,000 0.0197 2016/2/4 5年 中关于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
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书面通知
为准。
委托财 委托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
长安天弘 产运作 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
3 注3 4,000 0.0079 2015/12/2 起始日 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
起2年 解除当日)20个交易日内完成
变现。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
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
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
4 恒天弘牛 35,000 0.0688 2015/5/5 10年 及时变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注4 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
购、未上市新股、股票停牌等,
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
当日)3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皓熙新三 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证券停牌
5 板 27,000 0.0531 2015/5/6 24个月 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
注5 变现,信托计划将自动延长至
至停牌证券变现日为止。
合计 90,000 0.177
注1:2018年8月1日,大唐弘牛之管理人向其委托人发布提前终止暨分配财产公告,载明由于大唐弘牛已符合其产品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条件,因此决定于2018年8月1日提前终止该产品,并已于2018年7月19日进行提前终止公告,2018年8月2日出具资产管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理计划报告;产品终止后,未变现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将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将根据持仓标的的变现情况进行二次清算和分配,直到全部资产分配完毕。
注2:2018年1月11日,杭州冷火之管理人向其投资人发布清盘公告,载明自2018年1月12日对杭州冷火可分配资产进行一次清算。由于天迈科技股份尚在股转系统停牌,根据杭州冷火之基金合同,杭州冷火的管理人与投资人尚未就该部分资产进行清算。
注3:由于长安天弘已于2017年11月29日到期,长安天弘之管理人已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清算报告,就该产品进行清盘,未变现资产将由产品继续持有,并根据原产品合同进行清算和分配。
注4:2019年5月,恒天弘牛之管理人向发行人通知,该产品将于2019年6月提前终止。根据其产品合同,产品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将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进行变现。
注5: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其运作状态为“投顾协议已终止”,因此将其列入本项分类。
2、未开始清算的“三类股东”序 持股 持股 成立时间
号 简称 数量 比例 /备案完 存续期 清算条款
(股) (%) 成时间
在基金终止日,若仍有证券类资产不
1 金钥 77,000 0.1514 2015/6/29 2+1年 能变现的,则由投资人大会决定证券
匙 类资产的处置方式,待证券类资产处
置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2 天循 54000 0.1062 2015/8/19 2年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久奕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为准。
天星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3 恒久 40,000 0.0787 2016/4/11 1.5年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远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注1 通知为准。
沃土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4 新三 30,000 0.059 2015/4/8 18个月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板三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号 通知为准。
圣商 3年,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5 沃土 20,000 0.0393 2015/12/7 第3年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1号 为退出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期 通知为准。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持股 持股 成立时间
号 简称 数量 比例 /备案完 存续期 清算条款
(股) (%) 成时间
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基金财产因
持有的证券流动性受限,需在合同终
6 上海 10,000 0.0197 2015/5/15 2年 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基金存续
六禾 期限届满日之后的每日基金净值,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继续按照规定
计提相关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
中鼎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7 创富 270,000 0.531 2016/10/2 4年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1号 5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为准。
无固定 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持有的流通
鼎创 存续期 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或
8 进取 69,000 0.1357 2016/3/31 限 休市、停牌、暂停交易的证券等,自
限制条件解除日(含解除当日)2个交
易日内完成变现。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9 细水 6,000 0.0118 2015/5/14 不定期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投资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为准。
基金合同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基金
资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
法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供分配的
的现金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无固定 有份额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0 上海 5,000 0.0098 2016/4/27 存续期 该部分基金资产。在暂时无法变现的
壹德 限 其他基金资产恢复交易或以其他方式
变现后,基金管理人仍应以最快速度
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该部分基金资产,直至基
金资产全部变现并分配为止。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
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
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
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
11 永柏 4,000 0.0079 2016/5/16 无固定 后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
联投 期限 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
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
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资产另
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
有多个流通受限证券或投资产品的,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持股 持股 成立时间
号 简称 数量 比例 /备案完 存续期 清算条款
(股) (%) 成时间
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清算及变
现。
初始存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新方 续期1 必要的民事活动;合同中关于清算的
12 程 3,000 0.0059 2015/4/22 年,期 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
满可自 告为准。
动展期
基金财产因持有证券的流动性受限,
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变现的,对基
13 上海 103,000 0.2026 2016/2/26 不定期 金合同终止后的每日资产净值,基金
安洪 管理人、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
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
为止。
合 计 691,000 1.359
注1:天星恒久远出具的整改方案载明其已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清算期,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其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因此将其列入本项分类。
根据上述“三类股东”提供的合同,上述第1-7项股东的存续期间为定期,上述第8-13项“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暂未提供产品合同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信道域 1,000 0.002
由于中信道域未提供产品合同,暂时无法判断其存续期及清算安排,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其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该股东持有发行人1,000股,持股比例合计为0.002%。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三类股东”符合现行锁定期要求的说明
1、从“三类股东”的产品合同分析,发行人“三类股东”约定的存续期均能够满足现行锁定期的要求。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已进行清算的5名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90,000股,持股比例0.177%。该等股东虽已开始清算,但依照产品合同及清算通知,产品清算组将继续持有含发行人股份在内的未变现资产,在可变现时再就该部分资产进行清算,不影响产品对发行人的持股,股份锁定主体不变。因此,该等已清算股东仍然存续,符合现行锁定期的要求。
(2)13名尚未清算的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691,000股,持股比例1.359%。
该等股东的产品合同中,均包含流动性风险提示,部分产品合同已明确约定期满后持有股权类财产的处理方式及清算方式,即“三类股东”持有的发行人公司股份属于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权益在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期间内处于延期或待清算状态,须待该等受限证券在限制条件解除后再完成变现;未明确约定流通受限证券处理方式的产品合同,已约定由清算小组依法以产品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该等民事活动包含对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根据该约定,清算组有权在权利受限期间管理产品,保持待清算状态。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资管产品相关管理规定,该等股东因持有无法变现的发行人公司股份产生的权益在现行锁定期内将处于待清算状态,在所有财产实现完全流通变现之前,管理人无法完全完成清算工作,产品实质上持续处于存续状态,符合现行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3)1 名未提供产品合同、存续期承诺的股东,由于其属于信托计划,其应遵循《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物上”已不是“现金”),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即使其信托计划终止,未变现的财产亦应维持原状,实质上持续处于存续状态,符合现行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4)为确保股东的存续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与减持规定的要求,发行人11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已出具关于存续期或清算期的承诺。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长安天弘的管理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弘创新长安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本产品原定存续期已届满且无法续期,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产品将依照产品合同关于清算的约定程序继续维持清算,直至天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
天循久奕的管理人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基金存续期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尽可能推动本产品依照产品合同关于存续期变更之约定程序,延长存续期至天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若无法延长存续期至上述期限,本基金对天迈科技股票的处置也将不违反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对于股票减持及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沃土新三板三号、圣商沃土一号的管理人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本基金清算期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本产品原定存续期已届满且无法续期,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产品将依照产品合同关于清算的约定程序继续维持清算,直至天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
其他7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出具的《关于本基金/计划存续期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产品将依照产品合同关于存续期变更之约定程序,延长存续期至天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开始清算或投顾协议终止的5名股东外,发行人其他“三类股东”在基金业协会公示的运作状态均为“正在运作”。
综上,“三类股东”作为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属于其待清算资产,不会因为产品清算而发生变动,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受到不利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影响。通过出具承诺、合同约束、行业法规约束等多重方式,发行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2、从“三类股东”与其投资人的合同关系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受“三类股东”存续期及清算期的影响。
如在发行人上市一年内部分“三类股东”存续期已届满,由于投资人不能理解限售规则,或反对原合同关于产品到期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类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处理方式之约定而与“三类股东”及其管理人产生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应依照上述法律及产品合同约定与管理人进行诉讼或仲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资人与“三类股东”及其管理人间的诉讼属于债权之诉,债权依据合同具备相对性,而发行人的“三类股东”均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持有发行人股票,与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赌等估值调整约定,发行人不对“三类股东”负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之外的义务,“三类股东”的投资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合同相对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负有对“三类股东”的投资人之任何义务。因此,即使投资人因其与管理人的产品合同约定收益未如期实现而起诉其管理人,发行人亦非其产品合同当事人,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投资人与“三类股东”管理人间的纠纷,其诉讼标的为产品份额及分红权益而非发行人股权。
综上,“三类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因其产品内部诉讼而发生变动,不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稳定,不构成违反现行锁定期的情形。
3、从股份登记的相关业务规则角度分析,“三类股东”所持股份均须在新股发行前进行限售登记,不存在违反现行锁定期的机会。
如发行人获准首发上市,应根据中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对现有全部存量股份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进行限售登记。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1月修订)“第二章 发行人工作指南”规定,发行人准备新股发行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不包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括除国有法人外的非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或股东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之“三类股东”不存在无法提供材料而无法进行初始登记及限售登记的风险。
因此,上述“三类股东”清算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须办理限售登记,不存在违反现行锁定期的机会,符合现行锁定期的要求。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核查资料的“三类股东”的股份回购承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中信道域未按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任何核查资料,皓熙新三板未提供关于根据资管新规整改的承诺。
针对上述2名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核查资料或有关承诺的“三类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郭建国出具承诺函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天迈科技共有19名“三类股东”。其中,存在1名股东(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未按天迈科技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的要求提供核查资料,1名股东(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皓熙新三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未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要求进行整改的承诺。上述 2 家“三类股东”合计持有天迈科技 28,000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0.0551%。本人承诺,若因上述2家“三类股东”持有的股份产生纠纷导致上述2家“三类股东”提出回购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述2家“三类股东”不能持有天迈科技股份的,本人将与上述2家“三类股东”协商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的天迈科技合计28,000股股份。”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除中信道域之外其他股东的私募备案文件、投资人明细,查阅了除中信道域之外其他股东的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样本、部分投资人身份证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股东出具的不存在多层嵌套和高杠杆结构化的声明,查阅了天星恒久远出具的整改说明及承诺,查阅了该等股东的投资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登载的股东信息,在万得资讯系统(wind)、巨潮资讯网、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内查询了该等股东涉及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部分投资人章程修正案等。
(2)查阅了除中信道域之外其他股东的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样本,并取得了部分股东提供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查阅了部分已清算股东的清算通知或公告。
(3)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对于未提供资料或未提供过渡期安排的股东股份进行回购的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需要披露过渡期安排的股东16名,合计持股数71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1.4042%;已披露过渡期安排的股东1名,持股40,000股,持股比例0.0787%;1名“三类股东”未提供任何资料,1名“三类股东”存在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要求披露过渡期安排的情形,但因为上述股东持股比例极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股权结构稳定、实际控制人均不构成影响。
(2)由于已提供资料的18名“三类股东”产品合同或清算通知约定的存续期均能够满足现行锁定期的要求,未提供资料的1名“三类股东”需遵守信托计划相关法规以满足现行锁定期的要求,且“三类股东”所持股份均须在新股发行前进行限售登记,因此发行人股权结构不受“三类股东”存续期及清算期的影响。发行人“三类股东”的存续期从合同约定、实务操作、法规规定三个层面已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要求。
(3)为防止因1名股东未提供核查资料或1名股东未提供过渡期安排而可能产生的意外事项,发行人股东郭建国已承诺回购未完整提供核查资料股东之股份,保证发行人“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符合现行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要求。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9、关于蓝视科技
发行人与杜勇慧及宋科共同投资设立蓝视科技,发行人持有蓝视科技49%的股权,该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并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与杜勇慧及宋科共同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杜勇慧及宋科的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的情形;(2)说明并披露蓝视科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与蓝视科技存在相同供应商与客户,蓝视科技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说明并披露与杜勇慧及宋科共同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杜勇慧及宋科的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的情形
(一)蓝视科技历次股东出资或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5年6月24日,发行人与杜勇慧、吕亮亮、李根胜共同出资设立蓝视科技,其中发行人认缴出资147万元,实缴147万元;杜勇慧认缴出资93万元,吕亮亮认缴出资45万元,李根胜认缴出资15万元,上述三人实缴金额均为0万元。
发行人与上述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蓝视科技的原因系杜勇慧等人此前一直致力于图像识别技术的研发,而发行人自身的车载终端和智能调度系统对该技术方向存在需求,因此各方共同投资设立蓝视科技以加大研发力度,故该投资行为具有合理性。
2、2017年4月27日,宋科分别受让李根胜、吕亮亮持有的蓝视科技全部60万元认缴出资,成为蓝视科技的股东。
宋科投资蓝视科技系其作为蓝视科技的核心研发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因此主动与李根胜、吕亮亮协商后受让对方股权,成为蓝视科技股东。该投资行为具备合理性。
(二)杜勇慧及宋科的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的情形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访谈杜勇慧及宋科,杜勇慧及宋科投资蓝视科技的出资尚未实缴,不存在接受他人资助作为出资来源的情形,杜勇慧、宋科已出具声明,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蓝视科技股权或其他代持情形。
二、说明并披露蓝视科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与蓝视科技存在相同供应商与客户,蓝视科技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情形
(一)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恒诺电子曾委托蓝视科技进行技术开发,2016年的交易发生额为20.87万元。
2、2016年发行人向蓝视科技采购TM-YC-I型扬尘检测设备,交易发生额合计75.67万元。
3、2017年发行人向蓝视科技采购枪形摄像机、球形摄像机、扬尘检测设备、易盒通等设备,交易发生额合计67.58万元。
4、2018年发行人与蓝视科技之间未发生交易。
5、2019年1-6月发行人与蓝视科技之间未发生交易。
(二)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与蓝视科技关联交易内容主要是发行人委托蓝视科技的技术开发及视频监控设备采购。由于蓝视科技主营业务为提供各类视频监控解决方案,在视频软件方面具有专业性和开发周期优势,发行人车载终端和调度系统业务中涉及的视频软件部分,委托蓝视科技进行视频技术开发工作具有必要性。
发行人向蓝视科技采购的视频监控设备主要包括扬尘检测设备和易盒通等产品。由于发行人对终端客户采用一体化解决方案,而相关系统均以易盒通设备为核心来完成构建。易盒通为蓝视科技独有产品,具有专利保护,为满足客户需求,在价格公允的情况下,发行人向蓝视科技采购相应设备具有必要性。
综上,发行人与蓝视科技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三)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关联交易内容主要是委托蓝视科技的技术开发及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其中,技术开发定价根据工作量、开发难易程度、市场同期研发人员人日费用等因素综合定价;设备类产品定价根据不同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功能、规格、后续服务不同进行差别定价。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关联交易涉及的同类产品,经对比蓝视科技向发行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与其向非关联方提供类似商品或劳务的定价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公允性。
(四)是否与蓝视科技存在相同供应商与客户,蓝视科技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情形
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存在个别相同供应商与客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号 客户 发行人 蓝视科 发行人 蓝视科技 发行人 蓝视科技 发行人 蓝视科技
销售 技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1 中国建筑第七工 - - - 29.89 14.96 24.18 - -
程局有限公司
2 河南环欧电子科 - 7.28 - 18.13 37.09 17.26 22.09 -
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第一建筑
3 工程集团有限公 - - - 12.41 2.09 13.38 - -
司
4 中建七局安装工 - - - 7.73 2.14 8.46 - -
程有限公司
5 浙江中成建工集 - - - - 0.84 3.81 - -
团有限公司
6 中铁七局集团第 - - - - 8.55 3.81 2.14 -
五工程有限公司
7 浙江国泰建设集 - - - - 2.05 3.30 - -
团有限公司
8 五矿二十三冶建 - - - - 2.12 2.14 - -
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
9 工程集团有限责 - - - - - 0.84 2.14 -
任公司
合计 - 7.28 - 68.15 69.83 77.18 26.36 -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6.64% - 31.52% 0.21% 19.59% 0.10%
单位:万元
序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号 供应商 发行人 蓝视科 发行人 蓝视科 发行人 蓝视科 发行人 蓝视科
采购 技采购 采购 技采购 采购 技采购 采购 技采购
1 郑州市金水区利 - - - - - 0.44 0.11 -
丰五金电料商行
2 郑州海神电子科 - - 0.03 - 113.09 - - 5.47
技有限公司
3 河南万聚达科技 154.46 - 337.65 - 223.47 - 135.25 4.27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154.46 - 337.68 - 336.56 0.44 135.36 9.74
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 1.49% - 1.80% - 2.09% 0.41% 0.86% 18.85%
上述供应商及客户在报告期与发行人交易金额极小。蓝视科技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情形。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了蓝视科技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相关出资人的出资凭证等材料;对杜勇慧、宋科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上述主体出具的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情况的声明,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的声明;核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往来凭证,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比对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2)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文件,比对了发行人和蓝视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名单,通过查阅合同、入库单、付款回单等核查蓝视科技采购业务的真实性,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视科技的交易明细,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必要性的说明,就相关产品技术特点、专利情况等对蓝视科技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通过检查银行资金流水、统计大额资金流出的业务背景核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情形,并取得了发行人及蓝视科技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代垫费用、分担成本情形的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杜勇慧、宋科及蓝视科技过往股东共同经营蓝视科技具备合理性。蓝视科技股东杜勇慧与宋科虽未实缴出资,但两人不存在接受他人资助出资作为出资来源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持股或替他人代持的情况。
(2)发行人与蓝视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交易活动。因蓝视科技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在同等技术条件和价格情况下发行人优先选择其作为部分技术开发活动的合作方,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蓝视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系因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发行人与蓝视科技双方每年交易金额小、价格公允,发行人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分担成本的情形。
问题10、关于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自有厂房与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合计面积为11,481.781 ㎡,其中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面积为4,320 ㎡,占比37.62%,发行人自有厂房面积合计为7,161.781 ㎡,占比62.38%。索凌电气的厂房未取得房产证。请申请人:(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索凌电气厂房租赁的费用标准,报告期费用计提和支付情况,结合可比案例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索凌电气厂房未取得房产证的实质性原因,申请人是否面临被处罚和搬迁的风险,申请人的具体应对及解决措施,风险提示是否到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索凌电气厂房租赁的费用标准,报告期费用计提和支付情况,结合可比案例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一)索凌电气厂房租赁的费用标准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出租 租赁面积 房屋产权证
号 人 坐落 租赁期限 (平方米) 租金标准 号或产权情
况说明
索凌 郑州高新区 2015.12.1 第一年25元/平方米/
1 电气 红楠路青杨 - 3,000*注 月、第二年26元/平
有限 街厂房一、 2018.11.30 方米/月,第三年27
公司 二楼 元/平方米/月
索凌 郑州高新区 2018.12.1
2 电气 红楠路青杨 - 2,820 28元/平方米/月
有限 街厂房一、 2019.11.30 土地证编号
公司 二楼 郑国用
索凌 郑州高新区 2017.4.1 第一年23元/平方米/ (2013)0400
3 电气 红楠路青杨 - 1,500 月、第二年24元/平 号
有限 街厂房三楼 2018.11.30 方米/月
公司
索凌 郑州高新区 2018.12.1
4 电气 红楠路青杨 - 1,500 25元/平方米/月
有限 街厂房三楼 2019.11.30
公司
注:天迈科技于2017年11月退回租赁面积180平方米,自2017年12月1日起租赁面积变更为2,820平方米。
(二)报告期费用计提和支付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合计
本期根据合同应承担租金(含 69.88 134.55 124.46 90.30 419.19
税)A
应计提租金(不含税)B=A/1.11 62.95 121.22 112.13 81.35 377.65
本期账面计提租金C 63.52 121.74 112.13 88.11 385.51
计提差异D=B-C -0.57 -0.53 0.00 -6.76 -7.86
本期实际支付租金E 69.88 144.36 180.68 45.00 439.92
支付差异F=E-A 0.00 9.81 56.22 -45.30 20.73
报告期内账面计提租金与合同约定租金差异 7.86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误将2015年12月租金计入2016年,但金额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租金与合同约定租金差异20.73万元,差异原因系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的支付时间差所致。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租赁价格公允情况
1、该地段同类厂房租金不存在公开统计价格或政府指导价
经拨打郑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热线“0371-965559”咨询,及访谈索凌电气租赁事项主管人员、发行人租赁厂房所在区域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获知,郑州市房管部门未公布过发行人租赁厂房所在区域厂房、仓储用房类房屋的经统计租赁平均价格,亦未发布过政府指导价格。
2、索凌电气同一厂房租赁价格
经访谈索凌电气租赁事项主管人员,该人员称周边区域的标准厂房租赁价格约27元/㎡/月-28元/㎡/月左右(中间价格①:27.5元㎡/月),视地段、楼层略有浮动,周边业主均按照地段及厂房具体市场情况互相询价、比价确定自有房屋出租价格。
3、可比周边厂房租赁价格
经访谈发行人租赁厂房周边区域的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人员称周边区域的标准厂房租赁价格在2016年时平均约为20元/㎡/月,根据楼层存在价差,价差约1元/㎡/月。如厂房在一楼,会存在层高优势,同时受承重、采光等因素影响也存在价差,如承重越高则价格越高,且每年价格上浮。2019 年,周边区域厂房价格约27元/㎡/月-30元/㎡/月(中间价格②:28.5元㎡/月)。
经访谈厂房所在园区的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双桥园区运营中心(该运营中心承担园区企业招商及企业服务职能),该运营中心工作人员称,根据其工作了解,园区内大跨度厂房出租价格约20元/㎡/月-30元/㎡/月(中间价格③:25元㎡/月),业主根据楼层、朝向等进行定价,郑州市高新区西四环各园区租赁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别。
经在“58 同城”等租赁平台查询,该区域正在招租的厂房租金价格情况如下:
(1)1000 ㎡-2000 ㎡面积范围厂房序号 位置 面积 每日价格 每月价格
(㎡) (元/㎡) (元/㎡)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位置 面积 每日价格 每月价格
(㎡) (元/㎡) (元/㎡)
1 临近电子电器产业园 1208 0.72 21.6
2 郑州电子电器产业园(临近红松路和莲 1150 1 30
花街交汇处)
3 高新区科学大道(临近莲花街红松路电 1000 1 30
子电器产业园)
4 莲花街红松路电子产业园2楼 1000 0.53 16
5 莲花街红松路电子电器产业园 1000 1 30
平均价格① 0.85 25.52
(2)2000 ㎡-5000 ㎡面积范围厂房序号 位置 面积(㎡) 每日价格 每月价格
(元/㎡) (元/㎡)
1 临近电子电器产业园 2500 1 30
2 高新区莲花街电子电器产业园三楼厂房 4400 0.6 18
(临近黄杨街西段)
3 科学大道银屏路 3200 0.6 19
4 高新区科学大道标准厂房(长椿路) 4000 1 30
5 高新区科学大道瑞达路梧桐街交叉口厂 2000 1 30
房内含独立办公楼
6 紧临莲花街,电子电器产业园 3000 0.44 13.2
平均价格② 0.78 23.37
经对上述核查结果进行计算,发行人租赁厂房周边区域的可比厂房租赁价格平均数为25.98元/㎡/月(中间价格①②③及平均价格①②之平均值),发行人租赁价格与该可比价格平均数价差较小,且未超过周边平均价格最高价,亦未低于周边平均价格最低价,发行人租赁索凌电气的该处厂房价格公允。
索凌电气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与发行人租赁情形之外的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发行人该处厂房租赁价格公允。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索凌电气厂房未取得房产证的实质性原因,申请人是否面临被处罚和搬迁的风险,申请人的具体应对及解决措施,风险提示是否到位
(一)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
据索凌电气人员介绍,索凌电气在引入新股东进行资产整合时,该处厂房所在土地及后续地上建筑和增值部分并未纳入新股东投资对价范围,属于原部分股东保留的资产。但由于该处土地已购入,因此在引入新股东后仍使用索凌电气名义办理了土地证。
由于补办自建房屋房产证相关手续繁多,所需时间长,办理成本高。根据《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郑州市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以索凌电气提供的土地证登载面积 39,488.44 ㎡计算,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为6,713,034.8元。但由于原股东资金不足,因此,索凌电气在2018年8月前一直未缴纳相关城建配套费用。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根据该办法,在索凌电气缴齐上述城建配套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项前置程序。2018年8月,在缴纳了上述费用后,索凌电气方开始推进后续办理程序。由于索凌电气办理房产证及前置程序属于补办,此类补办情形涉及的政府部门及手续较多,暂无法预计办理完成该房产证的准确时间。
另据索凌电气人员介绍,预计索凌电气部分原股东将于2020年重新成立公司,将该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等资产自索凌电气剥离,届时该部分股东将以新公司名义办理房产证。但成立新公司后仅需在目前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等的进度基础上继续办理,无需重新申请办证程序,预计更换申请主体事项不会对办理房产证进度产生负面影响。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是否面临被处罚和搬迁的风险
1、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原因如下:(1)发行人不是该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所有权人,对该厂房不存在产权权益,不是被处罚的适格对象;(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不存在涉及房屋的行政处罚信息;(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显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房屋租赁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因租赁未办理房产证的建筑而被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z.hnzwfw.gov.cn/art/2017/9/4/art_1386_366.html)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流程,出租人办理房产证需提供“(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索凌电气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该处房屋存在被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的风险。根据发行人与索凌电气签署的租赁合同,如出现该等情况,租赁合同解除,发行人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但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需搬迁的通知,原因如下:(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索凌电气不存在涉及房屋的行政处罚信息;(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索凌电气不存在因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事宜存在被责令拆迁的行政处罚记录;(3)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公示的建设规划显示,前述房产所在地段不属于拆迁用地,该地点未被列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拆迁“红线”范围内。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立即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综上,由于发行人不是未办理房产证建筑的适格处罚对象,且出租人未受到规划、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或责令拆迁的处罚通知,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已与出租人签订了有效的租赁合同,可依照合同使用租赁房屋,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存在因租赁房产未办房产证等手续被要求限期拆除而需另行选择生产场所并搬迁的法律风险,但不存在需立即搬迁的现时风险。
(三)发行人的具体应对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的具体应对及解决措施如下:
1、全资子公司厂房建成后可供发行人使用
发行人自有厂房与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合计面积为11,481.781 ㎡,其中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面积为4,320 ㎡,占比37.62%,发行人自有厂房面积合计为7,161.781 ㎡,占比62.38%,承租厂房与自有厂房面积比为1:1.66,承租厂房在发行人生产用地体系内的影响较小。
由于公司并非重工业生产企业,公司产品组装对场地没有特殊要求。如因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施工、验收手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房产,公司可以将该部分生产场地迁出至公司自有房产,或另行租赁其他合规组装场地,公司不会因场地稀缺性较高而在短时间内无法租赁到可替代索凌电气房屋的场地,且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南天迈拟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智能公交物联网产业基地包含面积为29,313.45 ㎡的生产车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建设项目已开始进行外装修,建成后可供发行人使用,解决发行人产能不足问题。
2、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公司租赁部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建筑的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郭建国已就瑕疵租赁事项出具如下承诺:“对于天迈科技租赁的位于郑州高新区红楠路青杨街的房产系自建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宜,如因该房产的产权存在瑕疵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司无法正常使用上述房产而受到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天迈科技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天迈科技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四)风险提示是否到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七)其他承诺”中披露并提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租赁索凌电气未取得房产证的厂房之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补充披露,风险提示到位。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复核了索凌电气的土地证、原访谈记录、租赁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函;对索凌电气人员进行了二次访谈,查阅了相关法规;向郑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热线进行电话咨询,访谈了厂房所在园区管委会下设的园区运营中心,访谈了周边园区其他厂房的物业管理机构,并在公开租赁平台进行了网络查询。
(2)查阅了相关法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等进行了网络查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租赁索凌电气厂房,报告期内已足额支付租金并按会计准则计提。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索凌电气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该处厂房租赁价格符合可比的周边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和交易习惯,租赁价格公允。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不存在因使用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而被规划、房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存在因租赁房产未办房产证等手续被拆除而需另行选择生产场所并搬迁的法律风险,但不存在需立即搬迁的现时风险。
发行人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可实施、完整有效。发行人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具备可实施、完整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已补充披露风险因素,风险提示到位。
(以下无正文)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