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8 证券简称:广和通 公告编号:2019-088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6号),核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万股新股。公司向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92,395股,发行价格为5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854.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067,886.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93,931,967.67元。
2019年11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441ZC0202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92,39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854.4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6,067,886.7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93,931,967.67元。截至2019年11月15日止,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699,999,854.40元,扣除承销 及保荐费用 合计人民币 4,240,000.00 元后的 剩余款项695,759,854.40元于2019年11月15日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中。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广发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以下合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01581210706 183,485,500.00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司深圳南山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3110122000144601 228,879,000.00 5G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
司深圳财富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66672943549 199,099,8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超高速无线通信模块产
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 79290078801900001131 42,105,700.00 业化项目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19270188000147086 42,189,854.40 信息化建设项目
司深圳南山支行
合计 - 695,759,854.40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方兴、李泽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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