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兰邦胜 沈毅民 潘 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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