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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京运02”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16京运02”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16京运02”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部证券”)召集。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京运02”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16京运02”债券发行及回售概况、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会议费用的承担方式等事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京运02”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受托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共10张,占公司“16京运02”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总张数的100%。
此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16京运02”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于提前兑付“16京运02”剩余本息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西部证券统计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16京运02”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京运02”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李 梦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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