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1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73,337,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9,402,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2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934,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2,205,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4,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4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3%;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37,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05,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为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1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3,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37%;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4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3%;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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