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调减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二、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三、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宗柳、秦桂森、蔡明阳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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