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预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江乾坤 金立志 应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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