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9-10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逐项表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公司股东提名的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公司股东提名的牛永宁先生、刘广灵先生、谢春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谢春华先生为
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全体现任董事对于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其他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自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仍将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丁彦辉先生
丁彦辉先生: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公司创始人之一,毕业于甘肃陇东学院中文专业。1997年3月至1997年7月在深圳海天版务公司从事采编、记者工作,1997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深圳京华证券从事证券经纪人职业,1998年1月至2001年1月在深圳金港特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1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深圳市虹视实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1年8月与任永红先生和邓江波先生共同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任惠州艾比森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丁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07,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0%,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任永红先生
任永红先生:男,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公司创始人之一,毕业于甘肃宁县师范学校中文专业。1996年7月至1999年4月在甘肃省宁县华乡教委从事教师工作,1999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深圳市赛格圣颖通信导航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在深圳市南园小学从事教师工作,2000年5月至2001年8月在深圳市虹视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01年8月与丁彦辉先生和邓江波先生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并于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同时担任深圳市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任艾比森德国公司负责人、艾比森香港公司负责人及威斯视创董事长,艾比森中东公司、艾比森日本公司、艾比森俄罗斯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任永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348,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8%,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邓江波先生
邓江波先生: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公司创始人之一,毕业于辽宁省财政学校会计专业。1996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辽宁凌海人寿保险公司担任业务主任,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在深圳金港特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在深圳市盛为实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1年8月与丁彦辉先生和任永红先生共同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并任艾比森香港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邓江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300,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7%,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
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女,1962年9月出生,美国国籍,毕业于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哈斯商学院,MBA硕士。历任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哈斯商学院讲座教授、伯克利中美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公司董事、北京大学访问教授、研究生导师,并任众创时代蓝天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牛永宁先生
牛永宁先生:男,196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和管理工程系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历任深圳大学讲师、副教授、建筑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深圳市建设局科技教育处副处长,深圳大学基建处处长。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牛永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刘广灵先生
刘广灵先生: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历任西安统计学院教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2010年7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师,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任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1月至
今任深圳市白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广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谢春华先生
谢春华先生:男,1973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毕业于江苏理工学院会计系,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工商管理硕士在读;曾先后就职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杜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8月23日在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深圳市金伟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谢春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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